第1个回答 2011-12-29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核算变化的内容:
1.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购入时记”待摊进货费用”),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
应交税费 ,材料采购, 其他业务成本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现在可以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
4.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时,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做会计分录时”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既可在借方也可在贷方.
5.取消了”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科目,改用”周转材料”科目.
6.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17号准则)原来记”财务费用”现在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成本.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1.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完工产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由终点往回算)
*估计售价的选择:
A.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应当以产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C.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四.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五.调整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信息.见书29页
六.新旧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缩小了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22号准则规范.
(二)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四)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
1.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原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新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过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超额亏损的确认:原准则规定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二.新旧衔接:
(一)根据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减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三)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对于应按第22号准则进行核算的,按该准则规定执行;对于仍应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帐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即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二)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三)增加了预计净残值的定义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1.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固定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 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二.新旧衔接:
(一)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帐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准则规定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应以现行帐面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停止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四)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和原准则一样采用帐面价值计量.
(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
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确认的商誉,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按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按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差异的,均不做追溯调整.对于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之后也均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 概念和范围:
新准则从新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新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新酬的内容.
(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新酬
(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新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二.新旧衔接:
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二)明确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二.新旧衔接:
1.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2.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货款延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成本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呢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资产.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新旧衔接:
在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二.新旧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主要变化内容:
1.组成内容变化
2.填报表之前的基本要求增加
3.增加了报表附注的内容(增加了3—4倍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见书185页第二条:
1.概念变化:原来叫报告文件,不叫结构性表述
2.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变化:四表一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见书185—186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见书186—188
第四章 利润表
见书188页
利润表项目中”每股收益”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