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的会计准则与旧的有哪些区别呢?

我用了新的会计科目,是不是就代表启用了新的会计准则呢?谢谢!

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babjoevgzfD追问

谢谢,很详细,我慢慢消化。还请问一个问题:那就是说我用了新的会计科目跟这个新准则是两回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2-29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核算变化的内容:
1.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购入时记”待摊进货费用”),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
应交税费 ,材料采购, 其他业务成本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现在可以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
4.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时,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做会计分录时”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既可在借方也可在贷方.
5.取消了”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科目,改用”周转材料”科目.
6.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17号准则)原来记”财务费用”现在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成本.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1.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完工产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由终点往回算)
*估计售价的选择:
A.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应当以产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B.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C.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四.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五.调整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信息.见书29页
六.新旧衔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缩小了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22号准则规范.
(二)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四)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
1.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原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新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过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超额亏损的确认:原准则规定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二.新旧衔接:
(一)根据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减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三)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对于应按第22号准则进行核算的,按该准则规定执行;对于仍应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帐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即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二)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三)增加了预计净残值的定义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1.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固定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 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二.新旧衔接:
(一)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帐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准则规定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应以现行帐面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停止摊销,但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四)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帐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和原准则一样采用帐面价值计量.
(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
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确认的商誉,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按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按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差异的,均不做追溯调整.对于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之后也均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 概念和范围:
新准则从新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新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新酬的内容.
(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新酬
(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新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新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二.新旧衔接:
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二)明确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二.新旧衔接:
1.在收入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2.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货款延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成本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呢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资产.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新旧衔接:
在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二.新旧衔接:
1.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以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主要变化内容:
1.组成内容变化
2.填报表之前的基本要求增加
3.增加了报表附注的内容(增加了3—4倍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见书185页第二条:
1.概念变化:原来叫报告文件,不叫结构性表述
2.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变化:四表一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见书185—186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见书186—188
第四章 利润表
见书188页
利润表项目中”每股收益”的确定:
第2个回答  2012-01-03
新的会计准则对科目做了统一,更强调了收入实现方式、权责发生制等基本会计制度。现在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要求必须使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其他小型企业暂不做要求。
第3个回答  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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