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在一个公司上班发生了工伤,已经起诉到法院,现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个公司的法人同时又是另外两个公司的其中股东之一,所以现在他(法人)把这个公司已成变空壳公司,现在他(法人)在同一个地方用另外的那个公司照常经营。请问可以执行他(法人)另外两个公司的股份吗?谢谢!
对公司股东在其它公司中的股权(股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综上所述,因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股东,可以申请执行其在其它企业中的股权。
扩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
可以去查办这个公司的资产转移情况,如果查出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其他地方,则可以执行那些资产。
首先,作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作为原公司的股东之一,在这个公司的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是有限的,是按照出资额为标准。超出他出资额外的公司债务责任,不应承担的。
其次,该法定代表人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债务约定,如果仅是双方内部约定,未进行工商局的备案,则这种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
再次,对于原公司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是只能执行原公司财产,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到位或是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则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不到位或是抽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请问是申请法院去查吗?有没有其他办法啊,谢谢
追答没有其它办法了。这种事比较难查,费用也很高吧,需要查会计帐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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