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所需资料:
一、设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及业主身份证及户口簿,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代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缴费清单。申请在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立户的,需收取租赁合同。
二、设立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3、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
4、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条件中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单位,可以房屋租赁合同代替);
5、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6、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市外迁出时,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3、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6、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向集体土地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未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