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没有赔偿? 理由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9-09
  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劳动合同终止,没有补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违纪)第一条(一)款规定,长期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年满50岁,应当退休,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5-09-17
  按法律规定,由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了,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个回答  2015-09-07
  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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