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立案所需的材料
下面是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需要办的一些手续。
一、民事案件:
1.起诉状(原件一份,几个被告几份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份(比如借条,比如合同)
4.在立案庭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在输入信息时,只要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就可以了。
(二)、自诉案件: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 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 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 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案件:
1.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送达回证签字;
3.执行申请书;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5.执行风险告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四、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1、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后者有时不要了)。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达回证签字
五、鉴定、拍卖案件:
1、鉴定申请表或者是拍卖的评估报告书;
2、送达回证签字。
另外,立案人员输入信息后,打印出来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单(即承办法官,如今都是电脑自动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个庭拿走案件时,在案件移送表上签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小标的案件的诉讼费降低了很多,并且执行案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温老的这项举措是在鼓励百姓打官司,通过诉讼这一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就因不要预先交执行费而且诉讼费很低,铁定打这官司了。呵呵,如果诉讼费高的话,法官也不会那么忙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9-19

自己去法院起诉,提醒大家民事案件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免多次往返法院未能成功立案,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2个回答  2020-12-12
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
第3个回答  2019-05-07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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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05-12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1、经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
4、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5、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行政案件立案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1、经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4、基本证据材料复印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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