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8-2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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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通知解雇都是说“不能胜任”吧,工资按正常发放即可。如果您另外造成了公司的损失,那就……
其他您不存在过失的解雇情形,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您可以详细说明一下解雇理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