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了一个实务,B市法院执行局逮了一个住所在A市的欠B市工厂钱的被执行人甲,案子执行期限早就到了,可甲拒不履行,B市法院强制执行,驱车去A地把甲逮了来,逮来后甲也不履行,属于老赖性质的,于是乎B法院就采取了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的强制措施,等到15天届满,又找了个理由——拒不申报财产,又采取拘留措施15天,请问广大学法的朋友们这样做对不对???连续两次拘留中间没有间隔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