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8月21日入职这家公司的,和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个月27日(即2008年11月27日)公司人力经理找我面谈离职问题,因我在2008年9月底曾经口头申请过离职(从未递交书面申请),但当时人力经理不同意,希望我能完成今年公司的校园招聘项目再走,在他的挽留下,我留下来了,但是后来的校园招聘又没让我参与(至今没有任何解释,我感觉是被耍了)。但11月27日的时候他主动找我谈离职,理由是我不胜任目前的岗位,工作有失误,公司要劝退,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同时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我签字。我以公司无理要求拒绝了,现在和公司僵着在,也不能上班,因为他们在大门上安装了门禁系统,拒绝给我配门卡,我无法进去了,我咨询了劳动局的人,他们说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必须有公司盖章,员工签字是无效的。特此请各位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