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识别加班的定义。
1:我们平时说的加班,其实包括加班和加点。所谓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加点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工。
2:培训和会议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一般来说既然是单位要求的,就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但是有少数的例外,比如公司老总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去做私事。所以,培训和会议应该是体现单位的意志的。 综上所述,单位的培训和会议都是属于加班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上班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5: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