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影响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分类,注明信息类别。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加载予以公示。
对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示。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公示时间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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