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随意处置吗?

如题所述

某化工厂刚刚投入生产,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其中有几种废弃物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上,显然这些废弃物皆为危险物品废弃物。该化工厂建立初期,常常是随意地将该废弃物与其他垃圾一样丢弃。该化工厂的这一行为被工厂附近的村民发现,村民们认为这些废弃物随意丢弃对他们的健康是一种威胁,要求化工厂不得随意处置工厂的这些废弃物。该化工厂可以随意处置这些废弃物吗?村民的要求合理吗?

为防止危险物品废弃物对环境和人造成不利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产生的危险物品废弃物遵循合法渠道予以处理,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案中,该化工厂产生的废物为危险物品废弃物,不能随意处理,该化工厂应该依法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轻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重者甚至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附近村民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根据本单位所涉及危险物品的性质和特点等,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监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才能真正做到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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