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11月7日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到现在已经一年零14天了 ,可听组长说主管要辞退我(就在前天),说要我做到这个星期六就可以了,我想问下是否有经济补偿之类的,怎么算? (合同不知道签没签,刚进厂签了一张纸,当时没仔细看,忘了 那张纸在人事部)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违反劳动法辞退的则要双倍补偿,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应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支付以上经济补偿金外,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该再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劳动者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或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的话,不再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该条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