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超期不诉视为程序终结
【案情摘要】2012年7月,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被提起公诉。2013年1月,徐闻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徐闻县公安局撤回该案。同年2月,徐闻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闻县检察院撤诉后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检察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1万余元,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赔偿请求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一年多,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