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取防水淹措施),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待补充
消防工程师-消防控制室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