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别白日做梦了,快别净整那些没用的了,快别没事儿找事儿干了。“多少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请问:后悔有用吗?人的一生后悔的事情多着呢。哪个可以重新来过,哪个又可以重新活过?
还是那句话,人无远虑,必有一失。当初你为什么要买?肯定是有利可图,卖后为何要后悔?肯定是吃亏上当了。这是房屋的价格上涨了,如果房屋的价格下降了,你会主动补偿给对方损失吗?
做人起码要对得起自己那个一撇儿一捺,要知道那个[人]字怎么写,看清楚了吗?这个人字是顶天立地的汉子,是站着的,既然是站着的人,就应该讲道义,讲诚信二字,这是做人最起码的原则好吗?
每个人的生活机遇,都不会完完全全的把握好的。此次你卖房的失误,只能说是你自己没有远见,是你自己错失了良机。
要知道,在社会中生存无论哪朝哪代都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虾吃泥。平凡之人等待时机,聪明之人把握时机,智慧之人创造时机。
既然你没有很好地把握住时机,并且还失去了良机,恕我直言,只能说明你的愚蠢,你的无知,可你非但不知反思,反而偏偏纠结还要问:能要回来吗?你说你傻不傻?要什么要,你向谁要,谁又给你?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买了之后,你会主动退还给人家吗?不用说连你这卖房子之人都不会给回去的,那么以当初买房者之人的聪明才智,能够把东西原样再奉还给你吗?请你用脑子好好的想一想好不好?
房屋涨价,不是只有你农村才涨的,是一个雷天下响,市内的住房早已翻了N倍了。如果当初人家不买你的住房,把钱投入到市内住房中,同等的价位要比你农村高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盈利这一点你想到没有?
请问这个损失你给补不补?哈哈!别看我是玩笑话,但是理就是这么个理。还有人说我可以加倍还你的钱款呀,快把你那加倍的钱款留在口袋儿里吧!人家不稀罕!
以前最好的稻米是一毛四分七,以前农村房屋的价格只是几千元或上万元钱不等。如今再也不要谈之前,之前房屋的价位已经早己是一去不复返了。
我明确的告诉你吧,即便房屋价格再下调,也不会跌到姥姥家去的,这一点你大可放心。
所以也别异想天开了,上当了就上当了,人活在这个世上都会有上当受骗的时候,但愿吃一堑长一智吧!长点儿记性,好好接受教训,走好下半截的人生就好了。
我来讲讲我们家的事,五年前我们家里买了两块宅基地,同村同社,一块已经建房了,房子是在三年后建的,刚建一层的时候宅基地的儿子也回去过没说什么,当时我们买的时候是他爸爸卖的,家里也是他爸爸做主,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他就出门了,在外面安的家,几乎没有回去过,因为他爸妈离婚的,他爸后面又讨了个老婆也没在我们那里生活,一直都在城里生活,我们当时买地的时候他儿子没签字,我们也没想那么多,他说了算,他儿子没事的,当时就找了几个公正人还有他本人签了字,就在今年我们家房子弄好了,学校要扩大,因为那块地就在围墙边上,如果那样的话肯定会征收,就算不征收那块地现在也比以前值钱多了,有一块我们家建房用了,还剩一块,所以他家现在是想方设法的要把剩下那块回去,就说他儿子现在要回去,他儿子没签字之内的,然后说要起诉我们家,今年清明节的时候他儿子也回去了,在哥哥嫂子还为了这件事特意从广东坐车回去,我们家云南昭通镇雄的,去我们家调解,我们家说了地可以还给他,但是我们也不可能照原来那个价,我们就按照这几年利息来算,大概翻了两倍不到,他家不干,就想原价收回,那我们肯定不干了,哪有那么好的事,现在怎么都不止那么多钱,他家一亲戚是我们那个县派出所所长,还开个警车停在我们刚修房子那里吓唬我们,家里爸妈又不懂法律,搞得他们觉的睡不好,他想原价要回去,没有要到,现在搞得更那个,直接把他大老婆都搬出来了,说那个地皮有她的一半,要还给她,现在还搞个他大老婆告他,还特意把那个告状送到我们家去,我在想这关我们家什么事,那是他的家事,搞得我爸妈焦急,话又说回来,他离婚时没有分好吗,几十年了还搞这么一出,就算有他一分,那他自己掏钱把地赎回去就可以了,想原价赎回,可能吗,现在物价上涨,说白了就是故意搞那么一出,想要回去,问题是想原价要回,我们又没什么狮子大开口,我们只是按照现在的价格在说,现在的人真的是,当初卖的时候没人拿刀枪指着你卖,现在涨价了就想要回去,还想原价赎回,真的是无语了。大家点评下。
老王头1990年以8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及院落出售给了城里人老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了当时村长和书记的签字认证,由老李保留。2002年老李经过村委会的批准,花费人民币20余万元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翻建。2015年老王头听同村小刘说“您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宅基地现在太值钱了,还不赶紧要回来!”老王头就是否能够要回宅基地及房屋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房屋所处宅基地的交易,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联,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用于解决农村村民基本的居住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老王头和老李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老李虽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但非灭失,系基于原宅基地而进行的建设,不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故老李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老王头,老王头亦应向老李返还8000元的购房款。
就老李翻建房屋所花费的20余万元的处理:1、如老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仍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就该项损失其可另案向老王头主张赔偿;2、老李亦可以在无效之诉中提出反诉,向老王头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配,从而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