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权利强制扣划银行卡里的
定期存款。
法院不能轻率的扣划已质押给银行的定期存单内的存款。因为必须保障银行的
优先受偿权,否则就违法。导致损失银行有权追究法院的赔偿职责。没有法院的冻结/扣划通知书,银行是不可以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冻结操作的,即使是胜诉的情况下也不行,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冻结被告银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银行、
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强制措施。
法院依法应当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冻结了存款人支付或转移钱款。否则将会受到法院的处理。冻结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延期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
银行存款的公
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
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