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和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可能的结果:一,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解散清算。因为母公司占有子公司的多数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通过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对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子公司法人资格,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财产用以破产清算。二,母公司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归于消灭。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可以知道:子公司不因母公司破产而必然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是依法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虽然母公司对其子公司享有控制权,但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产上彼此相互独立,在法律责任上也相互独立,互不连带。故在母公司对外产生债务时,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母公司破产时并不必然影响到子公司,即使子公司也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也需另行申请子公司破产。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在国内粮食加工行业,一家企业拥有由意大利GBS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GBS”)制造的加工设备,便意味着该企业具备强大竞争力。不过,河南一家粮油集团则因购买意大利GBS的产品陷入尴尬境地,而原因就是意大利GBS已进入清算程序,面临破产危险。
因惧怕意大利GBS的现状牵连该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意大利吉必圣粮食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BS北京”),致使其无法履行买卖合同,河南公司申请与GBS北京解除合约。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去年11月份,河南公司与GBS北京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GBS北京为河南公司供应60台价值800万元的面粉加工机。根据合同,GBS北京先提供样机检测报告,河南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再支付第二期货款。
不过,去年年底,河南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了第一笔货款300万元后,GBS北京却迟迟未交付检测报告。随后,河南公司得知,GBS北京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被更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也大部分撤职。
甚至为GBS北京提供资金、生产技术及配件支持的惟一控制人意大利GBS已进入清算程序,面临破产危险。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小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由于惧怕既得不到产品又拿不到前期所付的300万元货款,河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今年2月份交付第二笔500万元货款。由于未收到河南公司第二笔500万元货款,GBS北京拒绝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在今年5月份向河南公司交付所购买产品。
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损,河南公司近日将GBS北京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并由GBS北京返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外国妈"破产殃及子公司 企业如何摆脱跨境破产牵连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的破产会对子公司产生影响:
一、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解散清算。因为母公司占有子公司的多数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通过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对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子公司法人资格,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财产用以破产清算。
二、母公司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归于消灭。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扩展资料:
公司申请破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破产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