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在路边(是可以停的地方),我停自行车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我正在
扶,这时,车主来了,看到她的车头上一个装饰的挡板摔破了一小块,便执意要我跟
她去维修,我说不是故意的.于是她打电话叫了交警,过程中可以了解到她的丈夫在
公安局工作.打完电话她说要等"事故安全科"的人过来.过了一会,一个穿制服的警
察骑摩托车来了(我觉得有点不可思义),那名警察说是我的责任,并且要求我陪同
车主去维修,在要求的时候他还说了一句:"不要让我采取强制措施."还问了我有没
有带身份证,要去备案,我就觉得更匪夷所思了,他却说这个也属于交通事故......
我知道交警草菅人命的事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但这件事还是让我感觉很荒谬:这到
底是不是我的责任?算不算交通事故?这种事归不归"事故安全科"管?(不是说"事故
科"出警责任人要交150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