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在合肥市五里墩立交桥非机动车下穿道。下坡路,前面小轿车刹车,我骑电瓶车追上去了。当时赶着面试,来不及等,先闪人了。事后我主动打电话到交警部门希望能联系上车主。按理说,该路段是立交桥下非机动车辆下穿道,机动车不应该在里面行驶。想问下责任怎么认定。谢谢
责任在于后车,理由是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该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