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看待遇。
单位正常交社保的吧?
同等责任的,对方负责一半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你这一般责任的医疗费。有等级的还有伤残待遇。
单位没交社保的,那你那部分责任的医疗费还有其他符合条例的待遇都是单位承担,
工伤停工期单位要发正常的工资福利,不给或者少给就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追问因为我还在试用期没有与公司签合同,也没有上社保,公司让我提供工伤认定,请问合理吗?(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是江苏的,在北京的商场里开的分店,申请工伤认定在北京还是去公司注册的江苏当地?行人那边的医疗费是不是我需要承担一半?我想与行人就赔偿这块双方的医疗费加起来各承担一半,其他的误工费、交通费什么的都自理,这样可以吗?需不需要签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