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法条

民事诉讼法157条第一款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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