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高职单独招生的考生也必须参加体检,否则不能录取。高考体检主要检查6个方面的项目,分别为: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口吃等)、胸部摄片、肝功能检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2、体检结论大致分为合格、合格不宜、合格受限和不合格。
第一种,“合格”意味着各类专业可以选报。如果考生的身体条件完全合格,身体状况符合高等院校各类专业的就读条件,可以选报高校的各类专业(军事院校、国防生和公安类院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某些招生高校和专业对就读学生的身体条件有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的专业选拔办法分成3类进行了规定,考生和家长,尤其是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需仔细研读体检表上的信息,准确对照相关条款,回避志愿填报和高校录取受限的专业。
第二种,“合格不宜”意味着部分专业不宜就读,指考生患有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如主要脏器动过较大 手术,不易就读地矿类、水利类等专业(具体参照《指导意见》第三条)。这类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还是可以报考普通高校的许多专业,但若是报考这些不宜就读的专业,虽然可能不影响专业学习,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也可能会有影响,故提出不宜就读这些专业的指导性建议。
第三种,“合格受限”意味着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这类考生的身体状况报考某些专业将会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即便填报了这些专业,学校也可以不予录取。如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等专业;裸眼视力低于要求的不能录取到飞行技术等专业(具体参照《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四种,“不合格”意味着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这类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格,主要是因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严重心脏病、恶性肿瘤等6类疾病(具体参照《指导意见》第一条),暂不宜报考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的2天内向县(市)招办提出复检申请,经由主检医生同意,招生办公室批准,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或由市体检中心组会诊。不经批准自行复查者,其结果一律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及国防生选拔的体格检查,由省军区招生办单独组织,分批次进行,一般安排在各录取批次志愿填报后,如第一批军校、国防生的军检一般在7月上旬进行。军检标准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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