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无需通知家属;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可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扩展资料:
根据《检察院》规定,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填写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和《没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存档,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的附注栏内注明。
对被告人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其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对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并监督当事者双方达成协议。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察院
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不一定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前来阅卷、复制相关证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扩展资料
案子移交检察院后的流程:
1、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向法院起诉的决定。
2、法院受理案件,一般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检察院提供查询账号 案件程序性信息可及时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