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4年12月中旬和一家小公司签订一份短期合同到15年2月10,合同并没有给到我手里。期间因为自身原因需要请假(这家公司每月上28天班),公司管理不给批,然后就旷了2天工。现在说要扣除48小时的工时,请问这是合法的吗?开始我们签订的合同里没有注明这一条。急,谢谢!
是扣除当日工资之后额外扣除三天底薪,因为是短工,也没有员工手册之类的。
额外扣除三天底薪,应该没有根据。你跟对方理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