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合同文本各执几份不是必备条件。
一、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其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规定。合同文本几份法律没有规定,根据需要制作。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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