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
4、领取护照。
一、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一)市属单位组团出国,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内容包括:派遣单位名称、外事主管部门意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文号、出访目的、出访情况及人员名单等(此表代替公函使用,表内各项须逐项准确、详细填写)。
2、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并由出国人员所属单位的护照保管部门注明有无护照情况。
4、护照填写卡及照片2张/人。
5、出国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并附复印件。
6、出国人员已经获发的未经注销的因公护照。
7、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地区的,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批复件。
8、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或地区的,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电。
9、出国培训人员,提供国家外专局批复、审核件或市引智办备案件。
10、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出国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司合同或章程。
11、市属单位出国团组有非本市人员参团的,需提供非本市人员任务确认件原件、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原件、有效护照。
(二)本市人员参加非本市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上述(一)中除2、3、11条外的各项材料。
2、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3、非本市单位有因公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复印件、任务批件复印件。
4、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复印件。办理程序一、任务申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大厅2-6号窗口。
二、受理大厅2-6号窗口办理人员接收材料,并审核材料内容。材料齐全的,正式受理。基本符合要求的保留材料,告知申请人要补充的材料由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经请示后退回材料。
三、组团交费申请人在15、16号窗口缴纳办理费用。
四、签字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5、6号窗口签字(护照及签证表)。
五、领取护照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办事大厅15、16号窗口领取护照。折叠办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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