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举办者的区别

民半学校的法人和举办者必须是同一个人还是举办者是法人聘请的执行校长?

法人和举办者(股东)的区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数量不同。

举办者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

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二、民事能力要求不同。

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三、权利不同。

举办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

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四、责任不同。

举办者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举办者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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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5

法人和举办者(股东)的区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数量不同。

举办者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二、民事能力要求不同。

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三、权利不同。

举办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

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四、责任不同。

举办者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两种:

一是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最初举办者,其出资设立民办学校;

二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程序,由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举办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法定代表人百度百科 民办教育促进法百度百科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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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7-28

民办学校的法人可以是举办者,也可以是聘请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举办者就是民办学校的创建者。两者有交叉,但不等同。比如;一个人办了一所学校,他是这所学校的举办者,他也可以工商局注册申请为法人代表,如果他不想申请,也可以聘请社会上某一律师当学校的法人代表。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法人责任特点:

法人责任的特点是:法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是法人。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法人工作人员只有在其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产生法人责任。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是法人的行为,只是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发生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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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6-05
【法律意见】
1、举办者一般是发起人,发起人亦称公司创办人。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一般认为公司发起人必须是一个与公司注册过程有关的人或与筹集资本有关的人。股份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发起人的资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一个组织,它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民办学校的法人可以是举办者,也可以是聘请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举办者就是民办学校的创建者。两者有交叉,但不等同。比如;一个人办了一所学校,他是这所学校的举办者,他也可以工商局注册申请为法人代表,如果他不想申请,也可以聘请社会上某一律师当学校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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