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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