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话,可以去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就暂时不可以了。
第一次申请执行后,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结合第一次执行的具体情况区分判断。
如第一次执行以裁定终结方式结案的,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第一次执行以中止方式结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可以恢复执行,没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缴纳申请费,但申请费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个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
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