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续签问题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现在派遣单位工作六年,合同于13年12月31日到期,在六年期间,合同签约期签过3个月,6个月,一年都有,累计签约6年,现在单位想续签合同3个月,请问这种合同期违反劳动法吗?如果我提出不签的话,可以算是合同到期,申请补偿金吗?

派遣单位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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