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在人员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陕西省着手对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包括住建厅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电子资质证书,即以电子文件形式颁发和使用的资质证明文件,其具备纸质资质证书功能,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都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与此同时,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也更够辅助监管部门更好进行证书使用管理,以此实现资质管理制度的优化升级。

 

1、资质证书管理

从载体看,电子资质证书采用OFD格式。OFD是国家版式文档格式规范,能够确保电子文件信息长期可控、可读、可用,符合电子文件长期保存要求。如企业资质发生升级、降级、增项、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或证书内容变更后,旧电子资质证书便不能下载——这能够有效杜绝纸质资质证书的时效性问题。

从样式看,电子资质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审批通过后的次日即可下载打印;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获得批准件后方可依据证书用途生成相应使用件。其中,使用件标注了单一使用用途以及对应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这能够显著节约建筑企业的资质办理时间,也有效杜绝纸质资质证书的单一性问题。

从应用看,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登录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证书进行查询,并通过手机APP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企业和资质管理部门也可以随时随地查询电子资质证书及其使用记录,无需再去政务服务大厅核验原件,也可及时掌握证书使用情况。

 

2、资质应用规范

在我国,因资质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事故屡见不鲜,通过租借资质承、转、分包工程项目等违法违规现象层见迭出,某种程度上令资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杜绝资质挂靠再添利器

资质作为企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必要前提,历来是建筑企业“必争之地”。而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缺位,资质挂靠中介市场也悄然诞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将以其身份对应制强化招标监管的针对性,监管部门对于挂靠行为的甄别能力将大不相同:通过在开标前精准核验证书真伪及使用用途,并在开标中核对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以二次验证其实际受聘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一致性——相较纸质证书,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更高效率的挂靠审查;“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资质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电子资质证书”的设定也将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遏制违法分包如虎添翼

除了资质交易外,不满足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突破“入场券”承揽项目,造成的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现象也不在少数。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建立与电子资质证书相对应的项目电子档案,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做到资质应用与建设管理的即时性,强化对于工程项目的过程监管,实现违法分包打击工作的常态化。

资质动态监管更添助力

资质监管,既包括对于资质使用的静态核查,也包括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两相结合方能保证资质证书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依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筑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有助于资质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化监管:不同于仅凭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资质申请与年检核定的认证工作,通过同步电子资质证书所对应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资质管理部门能够实现对于市场主体资格的动态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不难发现,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能够实现资质证书管理以及资质应用规范的优化,对于证照使用管理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电子证书的应用不仅意味着发证流程的透明化、行政成本的最小化,还意味着伪证假证的无处藏身,以及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随着2017年9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张电子证书在江苏省的诞生,各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试点工作正逐步开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建筑管理再升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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