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第
十六
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 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人
当期损益。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 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
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 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你公司持有95%的股权并能控制子公司,你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时应将出售所得价款与该长期投资
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如下: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你公司存在股权转让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 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 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 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
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 损失;(二)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 企业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 企业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_(五)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 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会计上应确认该股权转让损失。同时该股权转让损失应以清 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 书据。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该合同应按“产权 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