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拥有三间私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该房因年久失修为危旧房,周某向区规划局申请批准房屋翻建扩建事宜,区规划局未作答复。而后,周某将原房屋拆除,扩建成为建筑面积95平方米住宅。房屋建设完毕后,周某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房管部门以手续不全为由暂缓登记。2004年,该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建设拆迁。拆迁入以周某所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拒绝对周某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遂起纠纷。
依法分析
在城市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所以补偿的关键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人是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一般以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为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申请翻建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申请规划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如果房屋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建筑,则不予补偿。
在本案中,周某应尽快到规划部门补办手续,如其所建房屋对城市规划没有不利影响,规划部门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基础上,可以为其补办手续。手续齐全,房屋即为合法建筑,理应得到补偿。
技巧提示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就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用于申请权属的书证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一些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方可取得的书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取得,反之就不能取得,或者从非特定手续中取得的书证,也是无效的。例如,商品房的建造,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并经规划验收后,方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到其他部门去取得一份允许建房的证明,那这个证明肯定是无效的。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