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很多债务人自持“我就只有这一套房子,是我的生活必需保障,谁也没有权利动我的房子”这样的观点。而且长期以来,多地法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也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当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时候,通常直接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已明确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假设被执行人60岁,其子女已成年且有房产,此时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权会得到保障。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有的债务人恶意利用国家对基本居住权的保障来逃避债务的执行。很多案子中,被执行人本来名下有几套房产,意识到自己可能会被执行的时候,赶紧卖房或是将房子转移到自己子女或父母名下。对于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被执行人已经失去了基本居住权的保障,可以对其名下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生活必需的保障
假设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90平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本地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按照当地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8年的租房费用,以此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的居住权。这样,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生活必需唯一住房”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唯一住房”是能否进行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而大家多数把关键点放在了是否是“唯一住房”上,而忽略了是否属于“生活必需”的要求。
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他的房子面积比较大,已经超过了当地人均保障房的面积;或是他的房子处于本地繁华地段,一套房抵郊区的几套房。而此时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因其具有的大面积或者高价值,已经超过了“生活必需”的范围,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这种超过“生活必需”标准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开展“猎赖行动”,相较以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力度已经大大加大。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若该“唯一住房”已超过“生活必需”标准或是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三种条件时,通常也是会进行强制执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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