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企业在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中申报错误的,如尚未缴费的可以直接到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缴费的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申请稽核处理,其中市内三区的参保企业直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稽核处申请稽核、其他区市的参保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申请稽核。
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