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参照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的,一律开除公职;定罪免处不属于必须开除公职的情形,一般会保留公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十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