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人事档案信息,保存年限如何规定?

公司会为员工建立内部的档案信息,这些信息只对公司内部有效。员工离职后,一般档案保存多久是比较合理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 如果是留校保管的话,两年。挂在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的话,没具体时间限制的,只要每年交保管费就可以了,听说还可以挂在街道办的,据说这个事免费的。
2. 一般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各地档案部门的详细规定。
给大家 档案的介绍吧,可以参考:
一、 含义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是有史以来最早产生的文献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信息的重要门类。
二、 词源
中国明代以前对档案的称呼与文书不加区分,有典、册、策、中(册字的省形)、简牍、文书、簿书、案卷、文案、案牍等称谓。“档案”一词始见于清代,康熙十九年(1680)《起居注》中记载,康熙帝在披阅秋审众犯册时问:“马哈喇之父与叔皆没于阵,本人亦有功牌,其罪如何?”大学士奏曰:“部中无档案,故控告时部议不准。”大约成书于康熙四十六年的杨宾《柳边纪略》则对档案有所解释:“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存储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清入关后改用纸张书写,但习惯相因,仍将保存起来的文书称作“档案”、“档子”。在其后的律令条例中,对于 “文书”和“档案”的用法,更有较为明确的区分,多处使用“缮写文书,收贮档案”,“录存档案”,“档案副本”等等。按汉字本义,“档”为横木框格,系指存放东西的阁架;“案”即小桌子一类的东西,引伸为处理某一事件的案卷。“档案”即存入档架的案卷,沿用至今仍有其形象的和内在的意义,并赋予了新的科学含义。
三、 起源
档案最早产生于怎样的历史背景和什么历史时期,历来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阶级社会产物说和原始社会产物说,后者又被称为社会产物论。阶级社会产物说的主要见解有两种:
① 为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形成,为了管理国家和大规模的生产,进行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或战争,国家需要文字记录作为管理和交际的工具,因而发明了文字。国家机关利用文字记载和传达各种事务,于是产生了文书,它被保存起来便形成了档案。
②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虽已出现了文字,但在原始社会人们并无保存和利用档案的社会需要,只有当阶级产生和国家形成之后,国家为了进行管理,需要以文字记录事务和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才产生了文书并贮存档案。这两种见解共同的论点是,都认为文字和国家机关的出现,成为产生档案必须兼备的条件;不同点主要在于文字产生的时期及其对形成档案的关系各持异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1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从劳动法里面提现到对于离职员工的档案,由签订离职协议当天起,是规定公司最少要保存二年的时间,但并没有明细地规定最长的保存时间。

劳动法并没有明细提及最长保留人事档案的时间,公司应该按照公司内部文件的规定对人事档案进行管理,最低保存二年以上。

扩展资料:

人事档案保管制度的目的:

1、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2、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3、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联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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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5-06

公司内部人事档案信息,保存年限至少保存二年。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手续,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请、解决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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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法律上的规定,目前比较相关的应该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然,这个只是对于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他方面的资料,我建议在员工在职期间持续保留,离职之后的话,按上面的规定,定两年的期限。
一来符合法规的要求,避免违法,二来,定期整理档案,避免废资料积压。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你好,目前国家没有明确人事档案保存年限的具体规定,各地实行的情况不一,一般来说,只要是人事档案,都不会销毁,分别保管而已。
但是针对一些金融行业就有保管就有相应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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