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其他规定如下:
1、第二十八条前期贷款的本息结算后,双方应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的本息,并重新发行债务凭证。
前一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以新债券金额作为后一期贷款的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当事人要求超过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总和应付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利息之和整个学期的贷款以每年24%的利率计算基于最初的贷款本金。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逾期利率的,按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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