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学校门口50米以内摆摊设点。
法律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其他校园周边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依托校园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校园周边应当保持安静、卫生;
3、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不得在可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地点设置;
4、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禁止在校园周边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
6、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7、并首次明确,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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