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执法义务怎么办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扩展资料:

案例:“老赖”拒不履行义务 拘留所里化解矛盾

2017年6月13日下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3名执行法官来到贵港市拘留所,会同拘留所副所长梁旭盛,对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某、梁某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黄某、梁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当场履行还款义务。这是该院首次与公安部门共同协作,成功化解司法拘留社会矛盾,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又一有力举措。

2014年5月,黄某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两套房的铺砖装修工作交给覃某施工。2015年5月,覃某施工完毕,经覃某、黄某结算,黄某欠覃某装修劳务报酬20000元,覃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义务,覃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9日,港北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司法拘留裁定。

2015年11月5日,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贵港市建设路自南往北行驶,杨某的父亲杨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搭载杨某沿贵港市建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营建路旧营建市场路段,梁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与杨某的父亲杨某某的电动车会车时。

电动三轮车左侧车身与电动两轮车左侧车身及杨某左侧膝盖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一、二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梁某赔偿杨某共计53467.763元。判决生效后,梁某一直以无经济收入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1月,港北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梁某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义务,6月2日,港北法院依法对梁某进行司法拘留。

在拘留所里,承办法官多次与二人交心谈心,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摆事实讲道理。拘留所梁旭盛副所长也多次做二人思想工作,黄某、梁某逐渐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解决矛盾纠纷。

6月13日下午,承办法官接到梁副所长电话,被执行黄某、梁某请求法官带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还款事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港北法院与贵港市拘留所对黄某、梁某拒不履行义务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当场履行了20000元的债务,梁某当场履行5000元,剩余欠款按每月800元偿还,直至还清为止。当天,港北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黄某、梁某的司法拘留。

参考资料:中国最高法院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人民网-“老赖”拒不履行义务 拘留所里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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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1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2-28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个回答  2015-12-28
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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