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1、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