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注意: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可以参照《担保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