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对象应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须为以金钱给付为标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暂时无履行能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必须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是被执行人申报、申请人提供线索、法院调查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或申请人提供线索的,法院要及时进行核查。被执行人申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要依职权进行必要的和合理的调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必备条件是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执行法院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在下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征得其同意。申请人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启动的问题。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为执行依据,随时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恢复执行的案件应重新立案号,执行处理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载明执行情况、执行到位金额、尚欠债务数额等,如果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当事人可就不足部分另行申请执行,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如果你发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实后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纠正,以杜绝法院片面追求高结案率,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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