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因病辞退

当事人与三一重工有签订合同,在三一工作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被派驻往上海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因压力太大,导致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目前在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公司因病将其辞退,并不负担医疗费用,而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在医院无法安心治病,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法所规定的保障。特寻求帮助。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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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24
公司在职工生病住院期间不能辞退职工,你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询问一下。
第2个回答  2010-03-24
你应该有一定时间的医疗期的,即使不是工商也有至少3个月的医疗期的,
如果经鉴定,你的属于职业病,工伤。那就要等病情稳定再去上班,这段时间是需要支付全部工资的。
公司辞退是违法辞退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选择接受公司的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0-03-2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在患病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你说的情况,工作不满1年,医疗期3个月。
医疗期内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压力大而引发精神病,是否属于工伤,现在一般不作工伤看待。在工作中因外伤而起精神病才是明确的工伤。
非工伤,医疗费按医保规定报,不是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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