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权属的法律问题

基本情况:我公司职员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去买了一套房,该房已经给了的都是由公司的资金付的。而后来房子的按揭贷款的还款也是由我公司的资金付的。所以说,这套房的全部资金都是用公司给的。现在公司对该职员起诉,要求法院将房产确认为公司名下。(不告侵权是怕被拍卖房产,给了拍卖费等之后资金缩水了)。由于该职员是公司的大股东的前任妻子。
现在想问:
(1)该请求用的是什么法律的什么条文作为诉讼依据?
(2)若本诉讼输了,是否会就会定义成夫妻共同财产?(大股东和该职员的)
(3)该大股东是我们的人,若本诉讼输了,后面应该怎么办?
回答好的追加,谢谢。

如果公司要主张房屋所有权,必须证明与该员工存在代理关系,否则,不能因为资金的来源是公司就对房屋主张所有权。

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看买房时该员工与大股东的关系,如果当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根据你的意思,由于双方现在已经不是夫妻,除非女方在离婚时隐匿了该房产,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由于挪用公司财产可能构成挪用公司资产罪,建议考虑通过刑事报案追回房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29
你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产权归公司所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公司职员挪用资金和房产买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房产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有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建议你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权利。
第2个回答  2010-03-29
请问公司在支付剩余款项的时候是否已经知道职员挪用公款买房呢?如果不知道的话,公司和员工之间在民事范围内形成普通的借贷关系。公司可以主张还钱而不能申请将房产变更到公司名下。
如果公司在支付按揭的时候已经知道该职员挪用公款购房,并自愿支付按揭的话,构成对职员购房行为的追认,应当认为是对职员代理购房的追认。根据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原则,可以请求将房产变更到被代理人即公司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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