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送达到被告人手上,签收后说居住地址超出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告诉原告此案不予受理!这样合理么?

法院传票送达到被告人手上,签收后说居住地址超出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告诉原告此案不予受理!这样合理么?
因为不想改变法院,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119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如要提起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可向任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6、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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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3
法院的管辖权都没有了,只能到对被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追问

问题是管辖区内他有门市,但是现在提供的居住地不在管辖区内。

追答

门市,你就申请诉前保全!!这样法院执行也好些!!

追问

他的门市租出去了。他在法院管辖内有做生意,也有住所,只不过拿不出长期居住证明,也有申请诉前保全。他现在的居住地也是临时居住住所。所以想不变更法院的前提下,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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