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6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总体预案”是全国
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
规范性文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的构成要素:突然爆发、难以预料、必然原因、严重后果、需紧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