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材林经营类型的划分应考虑哪些因素

如题所述

(一)客观因素
1.市场
选择经营的基础,是特许经营系统打算进入的市场具有什么样的条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东道国的经济类型,东道国的通货膨胀率、利率,当地合作者融通资金的难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特许经营谈判、特许经营运营的可能作用,当地是否存在使特许经营系统丧失唯一性的其他技术诀窍、驰名商标,当地主管机关的态度也非常重要。
在国际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者也许不得不依靠当地合作者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当地市场,及特许经营在该市场的发展潜力。
2.文化
对要采用方式的评估,也应考虑若干文化因素。如在没有企业传统的东道国,应保证外国企业对当地合作者的运营可更多控制,从而保证对当地经营者的足够培训,使其有效履行职能。
在决策进入一个特定国家市场时,文化因素的考虑可能是重要的。一个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一个特定的商标或商号、一种特定的运作方式是否可为一个国家接受,经常取决于当地传统、宗教习俗和法制。
3.法律环境
在决定具体经营方式时,东道国法律环境非常重要。特许经营要想起作用,那里必须有商事合同基本法律,有健全的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及知识产权法,且这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有效行使。
虽然某些法规是特许经营有效运作的前提,但还有决定特许经营是否合适的其他法律因素。包括如登记要求、由政府主管机关来批准该协议、限制性外汇管制条例、进口和/或出口配额及税收法律,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主观因素
1.经营的性质
决定最佳经营方式的最重要因素,是经营自身的性质,对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在决定特许经营对特定商业来说是否是最合适方式时,需要对许多因素进行评价。最重要的是,有关经营模式应该是经过检验的。换句话说,它必须是经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财务问题也具有根本重要性?运作特许店获得的资金回报,必须足够使被特许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赚取合理利润并使其有能力为特许者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使用费。特许者从特许运作中获得的收入,同样必须足够补偿它的管理费,并使其能赚取合理利润。
2.影响方式选择的经济因素
区域总特许的性质,是大部分投资由分特许者、区域开发商或被特许者在东道国进行。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特许者不需要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培训必须提供,为分特许和被特许者提供服务的运作组织必须到位,为外国当地的分特许者或被特许者提供支持服务的足够员工必须雇佣,进行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登记等方面所需花费也要支付。因此,特许者及作为该网络实际建立者、开发者的分特许者或开发商的资力,都必须非常雄厚。显然每一种商业技法都需一定成本。因此,要从经济角度对各方必须进行哪种技法最为有效进行评估。
3.当事人的经验
就诸多方面而言,当事人的经验是重要的。如果首先从母公司角度考虑,可能会发现经营一系列独资店和通过区域总特许方式来经营一个特许店网络有显差别。如果特许者没有特许经营方面的经验,那么一步步地进行,可能更可取,在进行国际特许经营之前应先进行实验性经营。通过区域总特许方式进行的国际特许经营,与区域开发协议或直接进行的单个特许也不同。如果一个特许者没有区域总特许经验,那么在试图在国外运用区域总特许方式之前,最好先在自己国家获取这方面经验。
在特许经营方面是否有经验对分特许者来说不如对特许者那么重要。不过,在区域总特许或区域开发特许中,分特许者或开发人具有商业经验是重要的,因为运营商业网络,特别是像区域总特许或区域开发这样的庞大网络,需要能力和专业知识。
任何合同都是当事方谈判力量对比的自然反映,因此当事一方从另一方身上可得到什么,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当事方谈判能力,及在谈判中可以利用的优势。这些优势也可能是个人的,例如分特许者在商谈和履行国际交易合同,在解决法律和经济纠纷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4.分担责任和分享收益
协议各方责任的分担和收益的分享,将因商业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就特许经营本身而言,这种划分也会因特许经营方法而不同。区域总特许的性质,决定分特许者责任是比较重的:负责网络开发、为分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帮助、监督和保护特许者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人是分特许者。在直接单个特许经营情况下,被特许者的责任较轻:对网络不负任何责任,也不必负责保护特许者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很可能特许者只要求其通报可能发生的侵权。类似地,代理人责任不同于经销商责任,而经销商责任又不同于被许可人责任。
责任的不同,也会从各方收益中反映。一方承担责任越大,可能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在区域总特许中,分特许者必须获得足够收入,使它在有能力履行义务同时,可获得一定利润。而特许者也必须获得充足收入,以支持其在这一关系中独一无二的作用。有关特许经营方法决定,也会反映各方在责任和收入分享上的变化。
5.控制
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最合适方式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外国合作者对当地合作者的控制程度。这种控制在特许经营中比在许可或分销中要大。此外在特许经营内,控制程度也随所特许经营形式而不同。特许者越直接参与,控制就越严格。在区域总特许中,尽管仍然保留一定控制,特许者的控制是最小的,这种情况下特许者参与最少。什么是对方可接受的控制,取决于若干因素,也包括个性这样的主观因素。例如,那些具有独立个性、采取自主行动反而做得更好的人,可能不接受严格控制。双方之间利益平衡,也应从这方面调节。
6.风险因素
风险是一切商业固有的组成部分。评价交易风险,应尽力对不确定性进行评价。特许经营流行的原因之一,从可得到的统计数据来看,是其失败率远低于其他更为传统的商业形式。在该商业中的不确定性显著为低。不过需要强调,这是就已经过检验和证明的成熟特许经营系统而言,新兴特许经营系统就不同了。因而在选择特许经营时,尤其是在国际特许经营情况下,对此应予一定注意。下面的讨论,是对成熟特许经营系统而言。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的风险被减少到了特许者不需用自己的,而是用被特许者的资本来开发系统的程度。被特许者的风险也减小了,因为他们所投资的商业概念,是经过证明并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风险在特许者和最有条件评价东道国风险的分特许者之间的承担,常常在合同或协定中规定。
特许经营涉及的大部分风险因素并不是其特有的。不过,有些风险与这种商业形式有特别联系。特许经营使用了一个经检验并证明是成功的方法,而降低了风险是事实,但必须遵循特许者经营方案的刻板要求,可能会阻止分特许者为使该特许经营制度在特定国家获得成功,进行必不可少的改革。此外,因环境变化,有必要修改特许经营制度的,会因其呆板的要求而过分地推延。特许协议的特别条款,如可授予独占权的条款,也应计算在风险因素中,虽然它们在特许经营关系建立之初可以提供一定保证(如特许者独立供应产品),但后来,如在产品供应方面,它们可能阻止分特许者采用比由特许者提供更为方便的办法。
(1)特许者应当考虑的风险因素
为减少不确定性,特许者需要考虑所有构成风险的因素。在国际特许经营情况下,这些风险因素可分为两大类:外部风险因素和内部风险因素。
①外部风险因素
外部因素例子,有预期经济增长缓慢,贸易禁运可能,及必需的原材料数量或质量方面不足这样的事实。大部分外部因素是特许者不能控制的,但通过收集更加详细可靠的信息,可降低这些因素导致的风险。
②内部风险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特许者国内经营的组织体系,及可用的资金、人力资源。例如,如果特许者系统中,不存在有能力掌握区域总特协议中必要的管理、培训、控制,并有能力使其系统适应东道国需要的机构,那么,特许者需要花费额外资金来建立这样的机构。如果这些因素没有考虑在内,风险是国际经营将会严重消耗特许者的资金、人力资源,从而损害特许者国内经营,并最终危及国际经营。
(2)分特许者应考虑的风险因素
在某种程度上分特许者必须评估的风险因素,是特许者需要考虑因素的镜像。因此,考虑东道国政治气候的人不仅是特许者,分特许者也需要考虑。另外,分特许者还要考虑因未完成发展计划,而向特许者支付赔偿的可能。如果出现贸易禁令,禁止进口特许经营所需原材料,分特许者要么不得不去求助其他供应源,要么听任网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特许者的质量甚至是数量要求。后一种情况下,分特许者不但易受特许者对其不遵守协议的起诉,还易受不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商品、服务的分被特许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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