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原单位的社保不用了,可以在新单位重新办理,只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由新单位缴纳社保费既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方法和步骤:
(1)参保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3、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所需材料和证明:
(1)参保人个人《社保关系转移申请表》;
(2)参保人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缴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参保人费的《人事档案》;
(6)参保人和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社保关系转移注意事项:
1、1992年以前参保的人员,由于有视同缴费工龄,因此在转移社保关系的同时,还应将人事档案调入养老待遇领取地,否则在办理退休时,无法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按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避免在多地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多地建立多个账户的,
(1)如为不同时段发生的缴费可转移归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接续;
(2)如同一时段发生重复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只能按一个账户计算。
3、在多地建立社保关系,容易出现中断缴费,建议在各参保地按时缴费,如存在中断缴费,为防止重复缴费,建议在社保缴费归并后一并补缴;
4、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频繁,因户籍地、参保地不一致,使得社保转移问题变得较为复杂。养老待遇领取地原则上是户籍所在地,但如在非户籍地参保缴费满10年,又可选择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