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了一份没填签字日期(下面签字落款的日期),没写解除合同原因,没填写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甚至连上面的姓名,住址都不是本人写的,只有一个单位的公章,签字是伪造的,劳动局没有备案,只有单位有一份,我本人更是从来没有见过。这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劳动监察部门却认定这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效,让我本人去做笔记鉴定,请问这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法律效力吗?能成为劳动监察部门借此推脱责任的依据吗?请法律专家指点,最好能符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因为劳动监察部借此推脱责任不处理我的投诉。谢谢!!!!